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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帮考网校2020-10-09 15: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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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如无销售收入,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具体规定为:

1. 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在前两年内无销售收入的,可以在第三年至第五年内,将研发费用、技术改造费用等加计抵减,抵减额度为当年研发费用、技术改造费用的175%。

2. 对于已经设立的企业,在某一年度无销售收入的,可以在该年度和后续年度内,将研发费用、技术改造费用等加计抵减,抵减额度为当年研发费用、技术改造费用的150%。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加计抵减的费用应当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否则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予承认的费用,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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