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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考试共65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每天为您准备了5道每日一练题目(附答案解析),一步一步陪你备考,每一次练习的成功,都会淋漓尽致的反映在分数上。一起加油前行。
1、下列选项中( )不是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单选题】
A.发端人
B.认证机构
C.承运人
D.受益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电子支付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发端人、受益人、银行和认证机构。
2、下列关于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及届满后相应法律效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客观案例题】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丁公司向丙公司进行了清偿,则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甲公司向丙公司进行了清偿,则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丙公司返还
C.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于2019年10月8日届满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甲公司向丙公司作出了还款计划,则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E.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于2019年7月8日届满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1)选项A: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2)选项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进行的清偿并不属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选项CE:2017年7月8日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借期3个月,所以诉讼时效从债务期限届满时起算,即从2017年10月8日起算。借款合同适用普通诉讼时效3年,因此至2020年10月8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4)选项D: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不涉及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
3、根据《合同法》,下列选项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题】
A.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B.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可以就扩大的损害要求赔偿
C.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D.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同时适用违约金与定金罚则
E.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选项A错误。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害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所以选项B错误。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罚则,但是,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所以选项D错误。
4、国务院某部以违法从事生产经营为由对某省某上市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处罚。该公司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公司对该部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中复议机关和法院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若该部经复议审理后发现,其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适用依据错误,可以决定变更
B.若公司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之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法院起诉该部,则复议机关和法院均不应受理
C.若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则该部作为复议机关应允许代理人查阅该部提出的书面答复,但是对查阅该部作出罚款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请求可以拒绝
D.若公司对国务院的裁决仍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1)选项A: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2)选项B: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对于非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选项C: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法律未禁止申请人将该项权利委托代理人行使;(4)选项D:国务院裁决是终局裁决,不得再申请复议,也不得再提起诉讼。
5、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一审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 )。【单选题】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2020-06-08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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