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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是否有效 国税发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是否有效
国税发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是否有效
bisulan1回答 · 597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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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aochuinen 新兵答主 10-31 TA获得超过6127个赞
一、本月没有出口及退税为零同样做零申报,直接跳过出口就可以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102号
)的规定,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需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19〕251号)的规定: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
2、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
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3、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无需作出口退税申报,但需在电子申报系统中进行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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