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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108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108号
108号文规定,对两类二手房产交易仍给予免税优惠。其中,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卖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个疑问,如果父母名下有一套住房,子女有一套住房,父母名下的住房,属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么谢谢了
bozoujia1回答 · 6919人浏览6919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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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tietang 新兵答主 04-02 TA获得超过9342个赞 2023-04-02 01:5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19108号),自2019年9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政策,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收入减除相关支出后的余额”,其中“相关支出”包括房屋原值、房屋增值税、房屋购置税、房屋维修费、房屋中介费等支出。

对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率为20%,但对于个人唯一住房的转让所得,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此外,新政策还规定,个人住房转让交易应当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不得以现金形式进行交易。

总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对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税率、免征政策和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住房市场秩序,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增加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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