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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与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帮考网校2020-06-09 11:19
精选回答

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与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

②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替代审计程序应能提供与函证同样效果的审计证据。

【提示】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审计工作的审计意见的影响。

)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应考虑的因素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识别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且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这些情况可能包括:

1)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得;

2)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

如果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都不能提供财务报表有关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在评价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 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的可靠性; 

2. 不符事项的原因、频率、性质和金额; 

3. 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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