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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专业问答正文
对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监管措施是什么?
帮考网校2020-07-13 09:41
精选回答

对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监管措施是什么?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对中间介绍业务监管措施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介绍业务的相关信息,报送介绍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数据信息。

(三)证券公司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其介绍业务资格。

(四)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舍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五)证券公司因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暂停、限制业务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六)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1.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介绍业务;

2. 对客户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3. 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4. 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5. 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6. 未按规定审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

7. 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8. 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9. 未将介绍业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或者有效隔离;

10. 未将财务、人员、经营场所与期货公司分开隔离;

11. 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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