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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公司行政监管的措施有哪些?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1. 对经营混乱情形的监督管理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2)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3)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5)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査;
(6)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注意:此处内容根据最新《证券法》修订,与教材内容不同】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2. 对违法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情形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3. 对违反任职资格情形的监督管理措施
【注意:此处内容根据最新《证券法》修订,与教材内容不同】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4. 对未及时解除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人员情形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其职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解除。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予以更换。
下面我们以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两道例题为例,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题·单选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
I.询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II.进入证券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III.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IV.检查证券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A. I、II、II
B. II、III、IV
C. I、II、III、IV
D. I、III、IV
【答案】C
【解析】选项C正确: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1)询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2)进入证券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4)检查证券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查清证券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证券公司及与证券公司有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关系企业的银行账户。
【例题·单选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
I.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
II.证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III.证券公司的开户银行、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IV.为证券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A. I、II、III
B. II、III、IV
C. I、III、IV
D. I、II、III、IV
【答案】D
【解析】选项D正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1)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
(2)证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3)证券公司的开户银行、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4)为证券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对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监管措施是什么?:对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监管措施是什么?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介绍业务的相关信息,(三)证券公司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其介绍业务资格。(四)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
证券资产管理的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都有哪些内容?:证券公司、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证券自律组织应当根据规定及所附指引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的尽职调查、风险控制等环节实施自律管理。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有哪些?:就是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以及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2.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可要求其证券公司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3.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证券公司。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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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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