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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有哪些基本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有: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1)包括实行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税。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纳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用地。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纳税。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注意】除生产用地以外的生活、办公用地和农副产品加工厂地不属于免税范畴。
6.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1)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使用税5年至10年。
(2)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8.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3)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4)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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