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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如下:
1. 扣除内容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被赡养人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2. 扣除标准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3. 扣除方式
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4. 扣除时间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提示】专项附加扣除中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5. 保障措施
(1)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2)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5年。
(3)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6.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7.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下面是针对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知识点举出的例题,供大家深入理解考点,希望大家能结合习题掌握知识点,在备战路上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子女教育支出按照子女数量扣除
B. 赡养老人支出按照被赡养老人数量扣除
C. 大病医疗支出实行限额扣除
D. 大病医疗支出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案】B
【解析】选项B,确定税前可以扣除的赡养老人支出时不考虑被赡养人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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