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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商事仲裁(3)
帮考网校2020-09-27 10:5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商事仲裁(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国际商事仲裁,一起来看看吧!

二、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仲裁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管是财产保全还是证据保全,仲裁机构都没有直接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而是应当转交人民法院,由法院裁定是否保全。在申请仲裁前,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关于管辖,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为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提供担保,否则裁定驳回申请;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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