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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商事仲裁(1)
帮考网校2020-09-27 10:4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商事仲裁(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国际商事仲裁,一起来看看吧!

一、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专门的仲裁协议书。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司法审查规定》)对仲裁协议法律适用问题做了以下三点明确。

1.合同准据法不等于仲裁条款准据法

《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2.尽量适用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时,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在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与仲裁地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不同认定的情况下,《仲裁司法审查规定》明确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体现了法院支持仲裁的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的司法政策。

3.可通过仲裁规则确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地

《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但根据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的,应当认定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

【总结】仲裁协议准据法:意思自治>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中使仲裁协议有效的法>中国法。

(二)我国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判断标准

仲裁协议的效力要根据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来判断。如果仲裁协议适用我国法律,则按以下规则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绝对无效的情形

《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其中,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情形可以认为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用肯定和否定的方式规定了仲裁范围。《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仲裁协议可能无效的情形

《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3 -7条针对实践中因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而经常发生争议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1)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比如,某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贸仲仲裁。”虽然“中国贸仲”这一名称不准确,但在实践中,“中国贸仲”指的就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两者之间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因此,选择“中国贸仲”就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仅约定仲裁规则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可见,仅约定仲裁规则在一般情况下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除非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比如,某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为《某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而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明确选定仲裁机构,但约定有关争议或纠纷适用本规则进行仲裁的,视为选定本会为仲裁机构。”这就是根据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情况。

3)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约定某地的仲裁机构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比如,某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南京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这一仲裁条款就是有效的,因为南京只有南京仲裁委员会这一个仲裁机构。如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的仲裁机构仲裁。”这一仲裁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北京的仲裁机构除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以外,还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5)约定可裁可诉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可见,约定可裁可诉的仲裁协议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6)约定临时仲裁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该条规定意味着我国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之间的仲裁协议约定临时仲裁,而不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是有效的。但如果一方或双方不是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则约定临时仲裁是无效的。

【总结】对于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我国的司法政策是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某些情形可以视为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比如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仅约定仲裁规则但根据仲裁规则能确定仲裁机构的,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对于不能视为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的情形,还允许当事人补充协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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