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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民事诉讼(1)
帮考网校2020-09-27 10:37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民事诉讼(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国际民事诉讼,一起来看看吧!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可见,我国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采取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二)诉讼代理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民诉法解释》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可见,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但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为诉讼。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另外,外国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诉讼程序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与豁免。驻华使领馆官员也可为其本国国民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诉讼。

【总结】①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诉讼可委托的诉论代理人包括:中国律师;本国人;本国律师(非律师身份);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个人名义)。②驻华使领馆官员可为其本国国民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诉讼。

(三)身份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民诉法解释》第523-526条区分几种不同情形规定了外国人的身份证明问题:

1.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2.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企业或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代表权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设立登记国或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 如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4.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者在中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四)司法豁免

《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明确规定了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我国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代表进行民事诉讼的司法豁免和例外作了规定。

为保障正确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下发《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1)外国国家;

2)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3)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4)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6)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7)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8)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9)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10)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11)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12)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涉特权与豁免案件层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凡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前,应启动法院内部层报程序。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法院内部层报制度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案件中的被告或第三人,如果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原告,只要法院认定自己有管辖权即可受理,无须启动层报程序;

2)法院经审查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如果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可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无须启动层报程序。

【总结】涉特权与豁免案件层报制度:管辖才层报,不管辖不层报;被告第三人才层报,原告不层报。

(五)语言文字

《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民诉法解释》第527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可见,在中国进行的诉讼,不管是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还是诉讼语言,都应当使用中文。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可以应当事人要求依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这是涉外案件的特殊规定,在非涉外案件中,只能依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不能依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为什么涉外案件允许依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是因为调解书这一形式可能成为域外承认与执行的障碍。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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