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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商事仲裁(4)
帮考网校2020-09-27 10:56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商事仲裁(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国际商事仲裁,一起来看看吧!

三、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一)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程序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

(二)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规定,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依据均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情形包括需要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的情形和法院需主动审查的情形两大类型。

1. 需要当事人证明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法院可主动审查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总结】除了公共利益之外,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仅作形式审查,至于仲裁裁决在实体上有无错误,法院概不审查,证据问题、法律适用错误问题等都不能成为否定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

(三)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关系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真题】

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可根据我国法律撤销一项外国仲裁裁决

B.我国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C.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相同

D.对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

答案: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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