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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国际商事仲裁,一起来看看吧!
五、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制度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为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建立了报核制度:“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复函的形式将审核意见答复下级人民法院。”
可见,我国各法院如果要对涉外仲裁协议或涉外、域外仲裁裁决做出否定性决定,必须层报至最高法院。各法院如果对涉外仲裁协议或涉外、域外仲裁裁决做出肯定性决定,无须层报。
六、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是否可以上诉的问题
《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仲裁司法审查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的权利。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裁定可以上诉,虽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但就是否受理、是否驳回起诉或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而言,应与普通程序给予同等对待。
【总结】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得申请复议、上诉或申请再审;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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