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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
帮考网校2020-09-23 16:33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相对性是债的相对性在合同领域的体现,是指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也仅及于合同当事人。

一、合同相对性的内容

首先,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不能请求第三人履行给付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主张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并承担义务,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再次,合同责任旨在特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例】甲、乙签订买卖合同,标的物在交付前不慎丢失,丙拾得之,后乙在丙处发现该物。因乙仅有合同债权,不得对第三人主张,故乙无权请求丙返还该物。

【例】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例】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例】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二、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发生债的法定概括承受。

2.合同债权的保全。债权人为保全合同债权而享有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突破了相对性,将债的效力扩张到第三人。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中发包人的责任。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典型真题】

1.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2.甲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答案: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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