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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合同的成立,一起来看看吧!
五、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采取合理的方式”,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该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例】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无效。如发生纠纷只能协商解决,不得诉讼或仲裁。如规定商品离店,概不退换。
3.格式条款的解释
(1)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是指以该格式条款预定适用的特定或不特定对象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来解释合同条款。
(2)歧义不利于提供者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实践性合同成立的时间:自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标的物已为一方占有无需交付时,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对合同成立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诺成性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自对方接受时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自对方接受时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实践性合同成立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标的物已为一方占有无需交付时,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诺成性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成立地点为承诺生效地点。
七、缔约上过失责任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接触、谈判、磋商,依诚信原则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说明、忠诚义务等。
缔约上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存在为前提,仅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过程中,保护的是权利人的信赖利益,并非履行利益。
1.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1)缔约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2)未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受有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2.违反先合同义务之类型
缔约之际未尽忠诚义务;擅自撤销要约;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缔约之际未尽保护或保密等义务;合同因一方过错不成立;合同因一方过错无效或被撤销。
【例】房屋已经出售却未通知受要约人,使受要约人徒劳往返。
【例】甲乙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甲向乙允诺,如果乙不与丙订约,则甲将与乙正式签订合作合同。乙信赖甲的允诺而未与丙订约,但甲最终拒绝与乙订约从而使乙遭受损失。
【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缔约上过失责任的形式——只有损害赔偿
在合同不成立或者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订约费用;履约费用,包括准备履约支付的费用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之利息;合理的间接损失,如丧失和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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