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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帮考网校2020-09-23 11:4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婚姻的成立与有效,一起来看看吧!

一、婚姻的成立要件

婚姻成立专指结婚,不包括订婚。婚姻的成立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种事实,即婚姻关系已经产生或者说是存在的一种客观事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一定受法律保护,即不一定能产生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是否受法律保护,产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

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否则,法律认为其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然并非任何两性关系法律均认为其为婚姻关系,只有符合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的两性关系,法律才认为其构成婚姻关系。欠缺婚姻成立的某项要件,婚姻根本就不成立,无婚姻关系可言,更无婚姻效力如何的问题。

1.婚姻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男女双方当事人。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双方须达成结婚的合意。婚意,是指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婚意),即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结婚的合意应以一定方式为外界所知晓,否则婚姻亦不能成立。结婚的合意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否则便从根本上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宗旨。结婚的合意须由当事人亲自作出,不许代理。

2.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

1)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是其特殊成立要件。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2)事实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为其特殊成立要件。亦即,具有公开性和公认性。现行立法仅承认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存在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在其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否则不承认其婚姻的效力。补办登记的,婚姻关系自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非补办登记时。

3.婚姻成立的效力

1)婚姻成立意味着法律承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是姘居等关系。即使将来被认定无效,也不属于姘居。

2)已成立的婚姻除违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外,应为有效婚姻,从婚姻成立之时就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并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婚姻关系。

3)已成立的婚姻,如果违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就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采取宣告无效的立法模式下,只有经过法院判决,始为无效。对于可撤销婚姻,在未被撤销之前,为有效婚姻。

4)已成立的婚姻,尽管可因违反法定有效要件而为无效婚姻,但无效婚姻只是不能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并非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如无效婚姻亦可作为重婚的构成要件。

二、婚姻的有效要件

婚姻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法律赋予其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如果婚姻根本没有成立,即无婚,当然也就无所谓婚姻是否有效可言;然而,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其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如果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则是有效婚姻;如果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则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有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在结婚时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通常是以达到法定婚龄作为具有结婚行为能力的一般标志,以精神状况作为确定结婚行为能力的补充标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关于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发生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双方通谋故意为虚假的同意结婚的表示,即假结婚;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而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不得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不得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任何公民在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重婚的婚姻无效。

【典型真题】

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答案:D

三、同居关系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有效婚姻的夫妻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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