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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帮考网校2020-09-23 11:3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一起来看看吧!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公益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亦为婚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婚姻没有成立,也就不可能发生婚姻无效的问题。这是无效婚姻与无婚的根本区别。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产生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无效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本处为穷尽列举,其他情形均不属于无效情形。如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无效婚姻的宣告

无效婚姻并非当然无效,只有经过法定的宣告无效的程序,才能认定婚姻为无效。在法院宣告无效之前,即使婚姻存在无效的原因,其婚姻仍为有效。

1)无效宣告请求权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无效宣告请求权的限制。婚姻无效的原因,应该在婚姻成立之时(即结婚时)存在。如果是在婚姻成立之前或婚姻成立之后才存在,对该婚姻的效力没有影响。婚姻无效的原因在申请权人申请宣告无效时已消灭的,不得认定无效。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逾期不得申请。

3)宣告无效的机关。只能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登记机关无此权力。法院适用特殊程序审理,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力,不得上诉;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的审理适用调解,与婚姻效力的判决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当事人对无效婚姻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无效的情形,并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典型真题】

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答案:C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有效要件(主要指私益要件)在撤销权人依法申请撤销时有权机关应予以撤销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在未被撤销前,尽管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仍然是有效的。同时,撤销权人享有的撤销权依法定原因消灭后,不得再主张撤销,该婚姻变成了确定有效的婚姻。

1)撤销权人为受胁迫的一方。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申请撤销,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撤销。

2)撤销事由仅限于胁迫。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3)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4)撤销权的行使。婚姻撤销权为形成权,但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 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

【典型真题】

胡某与黄某长期保持同性恋关系,胡某创作同性恋题材的小说发表。后胡某迫于父母压力娶陈某为妻,结婚时陈某父母赠与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10万元。此后,陈某得知胡某在婚前和婚后一直与黄某保持同性恋关系,非常痛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导致陈某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B.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导致陈某父母赠与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父母可撤销赠与

C.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D

三、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是指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未经宣告无效,则并不当然无效,而是按照有效处理。

2.人身关系。婚姻一旦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受影响,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有关子女归谁直接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按《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等的规定处理。

3.财产关系。由于现行立法采溯及既往的原则,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只是同居关系而不是配偶关系,故《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不能适用。即使当事人已签订了夫妻财产制契约,该契约亦因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而归于无效。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注意:非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按份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典型真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答案: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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