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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债权人的撤销权
帮考网校2020-09-24 09:0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债权人的撤销权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债权人的撤销权,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必要,但债权人撤销权非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而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

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间的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得请求受益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须有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注意:撤销权并不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2)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购买)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债务人的行为须是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后实施的。于债权成立前已经存在的行为,不得进行撤销。

4)债务人实施的应为处分财产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等,均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注意:继承的放弃若导致继承人无法履行法定义务,则继承人不得放弃该继承。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谓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的债务。但现存财产的变形,例如买卖、互易等,不一定导致减少资力的结果,只要有相当的对价,就不属于有害债权的行为。

3.须有债务人和受让人的恶意

1)债务人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行为时不知,而后为恶意的,不成立诈害行为。诈害行为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实施的,其恶意的有无,就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加以判断。债务人虽有恶意,但事实上未发生有害于债权人的结果时,不成立撤销权。

2)受让人的恶意。受让人的恶意,是指第三人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亦即认识到了该行为将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在考虑之列。

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时,并不要求受让人有恶意,均可以撤销。但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时,则要求受让人有恶意。受益人的恶意,虽一般要求由债权人举证,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有害于一般债权人的事实,依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益人所能知晓的,即可推定受益人为恶意。

三、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原告为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的债权不以合同之债为限。非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如果因债务人不履行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则也属于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债权人为多数时,既可共同行使,也可各自独立行使。但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后,应由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设定了抵押、保证等特别担保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应再行使撤销权。但如果其设立的特别担保不足以确保债权受偿,或者发生担保物贬值时,应视特别担保的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同一地位行使撤销权。

被告为债务人。可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撤销权必须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经由法院判决执行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由债权人自由行使(即不能以通知方式行使)。

3.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此处所称“债权人”应解释为仅指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但是,各债权人都有权依撤销权起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1年”和“5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撤销权行使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之所以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为避免这种损害而支出的费用,属于管理事务的费用,当然应由实施损害行为的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6.撤销权诉讼的管辖和合并审理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可以合并审理。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依法院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均产生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经撤销,即从行为开始时失去法律约束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这里遵循“入库规则”,即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受益人返还的财产成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为财产让与的,视为未让与。

3.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已经受领债务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第三人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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