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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债权人会议,一起来看看吧!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债权人会议应遵守债权人自治原则。
一、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申报债权后已获得清偿的债权人,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所有事项都享有表决权;二是对部分表决事项有表决权。后者指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于和解决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②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具有不确定性的债权无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4)职工代表参加会议。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1)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会议则由法院指定的会议主席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其召集时间为: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会议的决议。
①决议的方式。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关于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除外。
②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③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④决议未通过的补救。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债权人委员会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委员会的职权分为一般监督权与特别监督权:
1.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2.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债权人委员对下列行为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以上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其行为视为管理人的行为,如实施上述行为,也应当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请求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的重大处分行为构成渎职的,可以根据破产法第130、131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典真题】祺航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甲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昊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甲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代表祺航公司决定是否向昊泰公司转让业务与资产
B.将该转让事宜交由法院决定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该转让事宜
D.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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