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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债务人财产(1)
帮考网校2020-09-29 14:15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债务人财产(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债务人财产,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所有被纳入破产管理的财产。

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财产”概念,与“破产财产”概念不同。在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的财产管理都服从于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这两个目的。只有在破产宣告以后,债务人财产才成为以清算分配为目的的破产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2.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

3.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

4.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和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

5.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经营收益和其他所得。例如,租金、利息、销售利润、股票红利、不动产升值、新投资、退税等。

2)程序开始后收回的财产(如:追收的债款、追回的被侵占财产、返还的财产、执行回转的财产等)。

3)债务人的出资人补交的出资。

4)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

【注意】下列财产不应当认定为债务人的财产:

1.债务人基于保管、代销、借用、承揽、寄存、租赁等合同和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经典真题】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

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

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

D.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

【答案】C

三、撤销权和追回权 ★★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和追回权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或可能出现的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如何拯救公司?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为此,破产法第31-33条规定了三类破产前交易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并在第34条赋予管理人追回权这项权利。

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提前清偿的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除外);

5)放弃债权的。

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3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4条: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此外,《破产法》第128条还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这些交易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法第36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从而遏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不正当自利行为,以维护企业利益和改善法人治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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