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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产品质量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各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惩罚权时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
【注意】不属于该法所称产品的有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等等。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1.作为的义务。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包装及产品标识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③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等等
【注意】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不作为的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
(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产品责任 ★★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存在一些法定免责条件: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害赔偿
因产品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主要解决了下列问题:
1.产品缺陷责任的求偿对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2.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时效与请求权
1.诉讼时效。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请求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享有的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损失的权利。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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