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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食品安全法(4)
帮考网校2020-09-29 10:28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食品安全法(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食品安全法,一起来看看吧!

六、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食品安全问题离不开政府有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一)监督管理机构

1)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国性、综合性的监管机构,是由国务院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2)其他各类各级监管机构:国务院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此外,在监管机构以外,食品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组织、其他个人都可以起到对食品生产进行监督、自律的职能。

(二)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三)信用档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四)约谈制度

1.安全隐患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2.部门问责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社会监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电话、邮箱),接受咨询、投诉、举报等。

2.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可对执法人员进行投诉、举报。

(六)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经典真题】D市S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接收病人的S县医院立即向S县卫生局报告

B.接到报告的S县卫生局及时向S县政府和D市卫生局报告

C.S县卫生局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

D.S县卫生局在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答案】AB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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