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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食品安全法,一起来看看吧!
三、食品安全标准 ★★★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强制标准。
1.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食品安全标准。
2.地方标准。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参照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组织制定的,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比国家标准低,但可以比国家标准高(严)。
3.企业标准。该标准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且只适用于该企业内部,对他人不具有强制力。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食品安全标准和公布和跟踪评价
公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跟踪评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四、食品安全控制
(一)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安全控制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安全基准及负面清单制度。
(1)安全基准制度。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①场所: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整洁、无毒、无污染;
②设备设施:具有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③技术人员与制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④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防止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安全;
⑤包装、储存、运输材料容器洁净、安全;
⑥员工卫生符合要求;
⑦用水、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负面清单制度。我国食品安全法明文禁止经营以下食品:
①原料: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②致病性微生物、物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超标食品;
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④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⑤特定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⑥腐败变质、来历不明的食品;
⑦包装有问题导致食品、添加剂变质的;
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⑨其他法定禁止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食品行业许可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审核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制度。
监督机构: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注意不是食品药品管理机构。
3.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4.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食用生产流程控制制度。
(3)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4)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认证制度。
5.食用农产品的安全保障。
6.食品交易场所、消费场所的安全管理。
7.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的安全管理。这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食品安全法第67条至73条对食品包装、说明书和广告中的相关信息披露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转基因食品信息、食品添加剂信息的专门规定。
8.特殊食品的安全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法第74条至第83条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安全管理作出特别的具体规定。
9.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食品召回制度
1.食品召回的概念和类型。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自己主动、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由生产者公开回收的制度。
(1)主动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对发现的其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停止生产,召回已销售的食品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行为。同样道理,若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2)责令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标准由省级以上制定,经营审核、执法等县级有权进行。)
2.对食品召回的处理。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食品检验制度
1.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地位。
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食品检验资质,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机构。
2.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3.食品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公布检验结果,任何食品不得免检。
(四)食品进口管理制度
1.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食品进口管理制度。
(1)安全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境外企业的保证责任及进口商的审核义务。
(3)进出口企业备案和注册制度。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4)预包装食品管理规定。
(5)进口商的信息保存义务。
(6)食品安全风险的预警和控制。
3.食品出口管理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4.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5.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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