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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商业银行法(2)
帮考网校2020-09-29 10:08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商业银行法(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商业银行法,一起来看看吧!

二、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

1.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3)对同一贷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①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1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与1年期以上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

②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流动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③存款准备金比例指标:由中国人民银行适时调整;

④拆借资金比例指标: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和联行占款后的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⑤商业银行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等等。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

商业银行的业务大体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类。其中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在财务上称为表内业务,中间业务成为表外业务。表内业务主要是存贷款业务。此外,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发行固定收益理财产品、透支等业务,也属于表内业务。

1.存贷款业务。

1)禁止性规定。

①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对此类行为有权拒绝。

2)担保物处分时限。因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2.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信誉、技术、网络、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不运用或较少运用银行的资产,以中间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咨询、代理、担保、托管及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中间业务一般无重大经营风险。如:单位结算、个人结算、代理同业清算、结汇售汇、票据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代理收付款、代理股票、债权、保险,委托贷款、代理国库劵、承销理财产品等代理业务;开具保函、贷款承诺、银行承兑、备用信用证等担保及承诺业务;金融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银团安排与承销、保理等交易类业务;基金托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等托管存管业务;财务顾问、并购与重整顾问、资信鉴证、委托调查等咨询顾问业务。

我国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规则,目前散见于合同法、票据法等相关法律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经典真题】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合同,可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

B.借款合同到期未偿还,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为呆账贷款

C.政府部门强令商业银行向市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有权拒绝

D.商业银行对关系人提出的贷款申请,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均应予拒绝

【答案】C

四、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 ★★★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决定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注意:接管的原因是“已经、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两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银监会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注意:接管可以延期,但总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二)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

1.分立、合并及解散的清算。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中国银监会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2.商业银行的被撤销。商业银行因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商业银行的破产。

1)破产前的行政拯救。商业银行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中国银监会可以采取接管、托管等行政拯救措施。在行政拯救期间,中国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银行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2)破产程序的启动。商业银行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的,该银行可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者由中国银监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该银行破产的申请。商业银行破产可适用重整程序或者破产清算程序。

3)破产银行的管理。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破产清偿顺序。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此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依次用于支付税款和普通债权。

4.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须经银监会的批准,并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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