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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汇票,一起来看看吧!
四、汇票质押
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实践中通常由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作为对被背书人债务清偿的保证。
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若未签章,或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只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或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注意】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方式,具有不同于普通质权的效力。
(1)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可以请求全部票据金额,但多余部分应返还。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3)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不得质押,否则,因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4)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五、汇票的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贴现同时是一种银行授信行为,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对该贷款(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贴现的限制主要体现在:
1.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其非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持票人有恶意或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4.再贴现和转贴现。再贴现是指票据到期前,贴现银行向中央银行背书转让票据,中央银行扣除再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贴现银行的一种票据行为。转贴现是贴现银行向其他商业银行背书转让票据的票据行为。
六、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承兑的原则。
(1)自由承兑。
(2)完全承兑。
(3)单纯承兑。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2.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
3.提示承兑的法律后果。票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提示承兑的例外。持票人请求付款一旦遭到拒绝,即可行使追索权。【注意】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
5.付款人的承兑程序。
(1)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汇票时,还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2)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收到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条件;如果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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