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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汇票,一起来看看吧!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汇票的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票据。汇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主要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的种类。
(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同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一般情况下出票行与付款行为同一银行,特殊情况也可不同)。商业汇票是以非银行的公司、企业为出票人,以银行或非银行公司、企业等为付款人的汇票。付款人为银行且由其承兑的,为银行承兑汇票;当付款人为非银行的公司、企业等且由其进行了承兑的,为商业承兑汇票。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亦称见票即付的汇票(汇票未记载到期日、或载明见票即付)。远期汇票是指汇票记载了到期日,付款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汇票。银行汇票均为即期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远期汇票。
(3)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光单汇票是在付款时无须附随其他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需要附随相关提单、仓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付款的汇票。
二、汇票的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一)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如下事项,否则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统一印制)。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附条件即无效)。
3.确定的金额。
【注意】在汇票金额记载欠缺或更改时,汇票无效。另汇票上的中文和数码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亦无效。
4.付款人名称。汇票作为一种委托证券,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人所委托的人。
【注意】必须注意汇票出票时记载的付款人,只是汇票上的付款人,并非实际结算关系上的付款人(体现银行信用或商业信用)。除银行汇票均以出票银行为付款人之外,其他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5.收款人名称。汇票是一种指示证券,出票人出票时必须载明收款人(票据权利人)。然后才能由收款人通过背书继续指示新的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的记载必须用全称。
6.出票日期。
【注意】
(1)决定票据权利行使期间的计算基准日。
(2)计算汇票到期后利息的基准日,也是决定保证是否成立的基准日。
(3)确定出票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汇票上记载的出票日,不必一定为实际出票日,但不得编造公历上没有的日期(如2月31日),也不能晚于汇票的付款日期,否则无效。
7.出票人签章。
(1)商业汇票,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银行汇票,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二)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三、汇票的背书转让
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完成签章与交付,从而将票据权利(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1.背书转让的方式。一般在票据的背面,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票据法不限制背书次数,也可以“粘单”背书。
2.背书转让的效力。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3.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限制背书实际上是对背书人担保责任或被背书人的权利加以限制的背书:
(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根据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根据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注意】背书人的限制背书,只是将自己的担保责任,限制在直接后手,对此后的后手受让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此时票据仍可背书转让,背书人限制背书以外的各个背书,仍为普通背书,具有普通背书的一切效力。
(3)回头背书及其效力。回头背书是指以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先前的背书人的,他既是票据的债务人,也是票据的权利人,他要对其后手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也就不能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4)附条件背书及其效力。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注意】背书附条件和付款附条件是完全不同的。付款附条件的,票据无效;背书附条件的,票据依然有效,背书也依然有效,只是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及其效力。票据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6)期后背书及其效力。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票据法第36条规定,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只具有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责任。
(7)委托收款背书及其效力。委托收款背书只是以背书形式进行的委托,不发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时,必须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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