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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一起来看看吧!
一、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载明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直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特征体现为:
(1)金钱债权。
(2)证券性权利。票据权利一经发生,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合而为一,唯有取得证券,才能取得并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进行票据的交付。
(3)票据权利是一种二次性权利。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可向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1)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据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
(2)善意取得。这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注意】对于受让人是否善意,其注意义务仅限于其直接前手。受让人对是否属于善意,不负举证责任。
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票据的最主要的方式是背书转让。
【注意】是否存在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如何理解?
实践中存在依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的情况,如因赠与、公司合并、营业受让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的,则属于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受取得,不能得到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权利的特别保护。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这是指票据权利人为实现票据权利而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最需要注意的是票据权利人应进行票据提示,即向票据债务人出示票据。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注意】这跟法律上的财产保全是不一样的。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做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示票据。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只有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
(2)做成拒绝证书。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证明应记载: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票据种类、主要记载事项;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时间;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另外,代理付款银行出具的退票理由书,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包括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有关的司法文书和处罚决定,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时的有关司法文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等)与拒绝证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中断时效。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1.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事由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丧失。其实质就是票据法律关系的消灭。
2.票据权利消灭的事由。票据权利的消灭,主要是基于票据权利得到完全实现而消灭。
(1)付款;
(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5)保全手续欠缺。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6)票据丢失(灭失)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民法上一般债权的消灭事由如抵销、混同、提存、免除等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
(五)票据权利的瑕疵 ★★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其他签章人仍需依其签章按照票据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会导致票据无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也会导致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只需签章证明即可。
权利人故意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就其实质来说就是票据内容的更改,应发生上述票据更改的法律后果。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涂销,涂销行为无效,票据依其未涂销时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效力;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发生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票据行为除具有上述票据所具有的无因性、形式性(要式性和文义性)的特征外,还具有独立性的特征。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据载明金额的票据行为。
4.保证。保证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票据行为。
三、行为的代理
票据代理有两种不同形态:
(1)代理人以自已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
(2)代理人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直接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进行的票据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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