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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反垄断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反垄断法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1.直接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2.间接目的: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经营者、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
1.反垄断法主要调整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与之相关的行政机构、具有管理公共实务职能的组织之间的关系。
2.反垄断法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反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调整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3.适用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
4.适用例外。
(1)知识产权的行为。但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
(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秩序。
2.保护经济自由权与监管和调控相结合。
二、垄断行为 ★★★
(一)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1.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含二个)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手机生产公司之间的联合。这是反垄断法的规制重点。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是指: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注意】横向垄断协议,即主体间竞争关系
2.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手机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注意】纵向垄断协议,即主体间买卖关系,只禁止有关价格的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垄断行为一般指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以表现在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以表现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是行为人之间协同一致的行为(即没有书面形式的证据,而表现为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涨价)。
3.垄断协议的豁免。下列行为可认定不属于竞业禁止协议。但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才可免除法律责任。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了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反垄断法第17条明确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关于低价销售。如果为了避免鲜活农产品、水产品腐烂变质、推销过季、滞销产品、清偿到期债务等,不构成掠夺性定价。
关于拒绝交易。主要是指由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企业(如供水、供电等企业)实施的拒绝交易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关于强制交易。一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与自己交易;二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与自己指定的第三者进行交易。
关于差别待遇。差别定价本来是经营者的权利,但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时,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但认定构成垄断时需注意,若经营者有合理的理由,一定的差别待遇不构成垄断。如基于制造、销售、运输成本、促销容易变质腐烂商品、季节性商品、特定事由销售产品等。
(三)经营者集中 ★★
1.经营者集中的几种情形。
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有序竞争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双重作用。
2.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制度。
(1)原则上:事先申报。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例外:免报。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母子关系);
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兄弟关系)。
(3)应提交的申报文件和资料。
①申报书;
②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③集中协议;
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⑤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
3.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
(1)审查内容。
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②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2)审查程序。
①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是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拟实施的集中依法所进行的第一次审查。初步审查的期限为30日。初步审查的决定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审查,可以实施集中;二是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通过审查,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②进一步审查。进一步审查是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没有通过初步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的第二次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6条的规定,进一步审查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期限90日,自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60日,且应书面通知经营者。
反垄断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一是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是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是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此外,对涉及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必须经过特别的审查程序——国家安全审查。
3.应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及其除外规定。
(1)禁止“实质性减少竞争”的集中。
(2)禁止经营者集中的除外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
(1)地区封锁。
第一,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第二,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为。
第三,排斥或者限制外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2)强制交易。
(3)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
(4)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
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般可考虑如下因素:
①行为的实施者为行政机关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
②上述主体实施了“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③该行为产生了破坏市场机制、损害公平竞争秩序、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严重后果。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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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有什么?: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有什么?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责任包括 1.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包括 1.主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