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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反垄断法,一起来看看吧!
三、反垄断调查机制
(一)反垄断调查机构
1.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反垄断委员会的定位:协调机构而非直接执法机构。
2.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法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他垄断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价格垄断查处)、商务部(经营者集中)。
我国现行多部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反垄断的内容,并由相对应的不同机构来执行。如价格法中规定了禁止固定价格、掠夺性定价等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禁止强制交易、差别待遇、搭售以及行政性垄断等;对外贸易法中作出了不得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规定了禁止差别待遇、禁止拒绝进入网络等内容。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执法职能主要是按照现行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实施的,如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商总局、物价局等部门,及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银监会等有关行业监管机构均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分散又有所交叉的执法管理模式,有利亦有弊;从这一现实出发,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发挥其组织协调功能对保证我国反垄断法得到真正实施关系重大。
【注意】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区别: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反垄断法,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反垄断执法工作。
(二)反垄断调查程序
1.调查的启动。
(1)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启动调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当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2.调查措施。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有关人员。询问对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予数据文件、资料等。
(4)查扣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注意】反垄断调查的程序性规则:
(1)采取调查措施应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2)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
(3)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4)回避制度。
(三)调查者与被调查者的义务
1.调查者的义务。
(1)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2)保障程序正义的义务。被调查者享有知悉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权等程序性权利。
(3)公布相关处理决定的义务。反垄断法第44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注意不是必须公布。
2.被调查者的义务。反垄断法第42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但对违法调查有权拒绝。
(四)调查的中止、终止和恢复
1.调查中止。调查中止是指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2.调查终止。在中止调查后,若经营者履行了承诺,并且消除了垄断行为的后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即针对该被调查者的此件调查程序宣告结束。
3.调查恢复。调查的恢复是指调查中止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重新恢复调查的一种程序。
(1)一是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2)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3)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若经营者故意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予以处罚。
四、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一)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3)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责任的条款。但是,类似串通招投标行为属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行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竞争者、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济性特点,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
(三)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集中的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实施集中。
(2)责令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必要时,可以对已经集中的经营者强制进行拆分。
(3)罚款。对违法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集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损失赔偿责任。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l)责令改止。是指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2)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2.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发布的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中含有行政垄断性质的规定时,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时请求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妨碍反垄断执法的法律责任
1.对有关主体违反配合义务行为的处罚。反垄断法第52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处罚。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适用除外
反垄断法适用例外的领域及行业主要表现在:
1.行使知识产权行为。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可适用反垄断法。
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联合。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注意】《反垄断法》对于行政垄断的主体,只规定了行政责任,没有规定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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