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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土地管理法(2)
帮考网校2020-09-28 16:3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土地管理法(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土地管理法,一起来看看吧!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 ★★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地者国有土地依据不同取得方式而享有的用益性民事财产权利。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1)主体广泛。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为一般主体,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公民自然个人均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方式多样。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包括以出让金作价入股)、租赁或划拨等方式。

3)内容存在差异。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其权利内容也有很大的差异。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经法定登记予以确认。土地管理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并依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权与处分权。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使用权人放弃使用或因特定原因停止使用;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使用权人死亡后无人继承,也可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考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而未获批准的(住宅用地的续期依物权法的规定);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其中因第(1)、(2)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 ★★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为代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依约定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在未付清全部出让金前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

国家可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享有相应的投资者权益(股权),企业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可在不超过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出让年限。

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使用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

【考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定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划拔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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