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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权利质权,一起来看看吧!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所有权只能用于设定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用益物权只能设立权利抵押,两者均不能设立权利质权。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帐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意:根据(7)的规定,权利质权的客体采列举式立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才能出质。
权利质权应当根据权利转让的规则加以设立。换言之,权利质权的设立应与该权利转让的相关规则保持一致。例如,专利权的转让须办理登记,那么专利权质押也应办理登记。
二、有价证券质权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如交付汇票、本票或支票;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记账式国库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等无纸化的有价证券,需要到中央国债登记计算公司或证券登记计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注意:《物权法》并未要求票据必须背书才能设立质权,而是规定交付即可设立质权。但背书为对抗要件,即票据或公司债券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基金份额和股份质押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四、知识产权质押
登记要件主义: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五、应收账款质押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六、一般债权质权
此处之一般债权,是指法律对其设立质权未做特别规定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账款债权。但通说认为一般债权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般债权质权的设立,应由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书面的质权合同,质权自质押合同生效时成立。如有债权证书,应当交付债权证书于质权人,但债权证书的交付并非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
出质人或质权人应当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该通知并非债权质权成立要件,而是对抗要件。进行通知的,债权质权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未进行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得向出质人清偿而免责,其他第三人也得因债权的善意取得而取得受让的债权。
【典型真题】
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10万元
B.9万元
C.8万元
D.7万元
答案: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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