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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合同的成立,一起来看看吧!
三、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已经作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但有特殊成立要件的除外。承诺与要约的性质一样,属于意思表示,并非法律行为。
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首先,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权作出承诺,第三人无资格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只能视为发出要约。其次,承诺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才能导致合同成立。
(2)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即承诺的内容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4)必须表明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若向要约人发出含糊其辞的意思表示,没有订立合同的明确表示,则不构成承诺。如“我们愿意考虑你提出的条件”“原则上赞成你们提出的条件”,等等。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诺必须采取要约中规定的方式。
沉默只有在法律有规定、当事人有约定或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习惯做法或依照惯例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如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承诺无须通知的情形:根据交易习惯,承诺无须通知,如预定酒店、搭乘公交等;根据事件性质,承诺无需通知,如超市购物、自动售货等;根据要约人的事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
3.承诺的生效时间
(1)对话式承诺的生效时间——要约人了解时生效。了解以正常情况下一般人的理解为判断标准。
(2)非对话式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沉默构成承诺时,应自要约有效期限届满时承诺生效。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可以阻止承诺生效,合同未成立。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因为一旦承诺到达要约人,则合同成立,此时只能解除或撤销。
四、合同的必要条款
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必要条款决定合同是否成立,并不决定合同是否有效。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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