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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合同分类(2)
帮考网校2020-09-23 16:37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合同分类(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合同分类,一起来看看吧!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实践合同,是指除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交付合同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在实践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不是合同的履行,而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如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协议。

区分意义:

1)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2)未交付标的物的后果不同。诺成合同中,未交付标的物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中,未交付标的物则合同不成立,可能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例】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出借人将物品交给借用人时,借用合同才成立。在保管合同中,必须寄存人将寄存物交给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实践合同因其特殊性,故须由法律特别规定。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成立或生效的合同。要式合同须由法律特别规定。如车辆买卖、房屋买卖、专利转让等合同为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定形式要求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要式合同以外的合同,均属不要式合同。

区分意义: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不同。要式合同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方能成立或生效,而不要式合同则无此要求。

【例】甲与乙签订了买卖西瓜的书面合同,甲在给乙送货时,恰遇阴雨天,乙很担忧卖不出去,甲说三天内如卖不出去可全部退回,乙方表示接受其好意。后来,乙方将剩余西瓜退给甲时,甲予以拒绝,甲认为后来的表示为口头合同,不能改变原来的书面合同故不产生效力。乙诉至法院。此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约定改变书面合同的内容。

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及于第三人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无须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也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第三人可依约享有和行使该权利的合同。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权利,第三人接受的,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取消,第三人拒绝的,合同权利转归合同当事人;第三人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受领和保持该给付。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合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第三人可以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并且无须向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涉他合同虽然突破了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但并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如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如对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为从合同,其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区分意义: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从合同也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但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一般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八、预约合同与本合同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该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成为本约或本合同。如将来欲买卖演出门票为本约,而预先约定将来购买演出门票则为预约合同。

区分意义:预约合同也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其合同义务即为订立本约。违反预约合同义务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例】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不得请求其承担强制缔约义务。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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