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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一起来看看吧!
四、租赁物所有权归属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1.双方当事人的解除权
(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2.出租人的解除权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的解除权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1.出租人妨碍租赁物占有使用的损害赔偿责任
(1)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2)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4)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2.出租人影响索赔权行使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的:
(1)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2)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3)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4)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3.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的:
(1)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2)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3)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4.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责任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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