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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1)
帮考网校2020-09-23 14:57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一起来看看吧!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1.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属于移转使用权合同、要式合同、继续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不同: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不是向买受人履行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不同: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不承担租赁物致人损害责任。

2.认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如当事人以融资租赁为名进行借贷。

3.效力。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二、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融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三、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

1)享有买受人的部分权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3)拒绝受领的权利。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或者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承租人有权拒绝受领租赁物。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

2.承租人的义务与责任

1)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2)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4)租赁物致人损害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6)风险负担。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典型真题】

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如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造成承租人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出租人应减少租金

B.应由丁公司修理并赔偿损失

C.承租人向丁公司请求承担责任时,出租人有协助义务

D.出租人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

3.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得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但有下列情形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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