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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特殊买卖合同(1)
帮考网校2020-09-23 15:1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特殊买卖合同(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特殊买卖合同,一起来看看吧!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交付在前,所有权移转在后,并被附以条件。

所有权保留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交易担保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

所有权保留经常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在一起。在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在条件成就前,享有所有权的期待权,该项权利为物权化的债权或效力扩张的债权;出卖人基于其所保留的所有权享有取回权。

1.出卖人的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

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取回权的限制:

1)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的,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

2)前述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

2.买受人的赎回权与出卖人的再出卖权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可以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可以要求原买受人清偿,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典型真题】

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慎损坏一关键部件,于是甲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出售。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不料在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包括该套设备在内的车间所有财物被烧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风险责任应由甲公司负担

B.在设备被烧毁时,所有权属于乙公司,风险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

C.设备虽然已经被烧毁,但甲公司仍然需要支付原定价款

D.双方关于该套设备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答案:AC

二、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加速到期);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前述解除条件的相关规定,如双方约定买受人未支付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六分之一,出卖人即可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超过部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分期付款买卖中,如果同时存在所有权保留之约定,则所有权于约定条件成就后,所有权方移转给买受人;如果不存在所有权保留至约定,则所有权自交付时移转给买受人。亦即,两者并非共存关系,在非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也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也可以不约定所有权保留。

【典型真题】

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12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使用。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王某。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B.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

C.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

D.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一定的电脑使用费

答案:AC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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