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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 买卖双方的义务,一起来看看吧!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一)交付货物义务
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行使收取货款权利的前提条件。
1.交付货物的地点:关于交付货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依《公约》第31条的规定:
①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则交货地点即为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②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还在生产中未经特定化,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的特定地点,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
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2.交付货物的时间:依据《公约》第33条的规定:
①如果合同规定有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②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③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二)交付单据义务
依据《公约》第34条对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通常是在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中加以规定。
如果卖方在约定的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则可在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可以保留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质量担保义务
货物的质量担保义务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依《公约》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应依《公约》第35条第2款的规定:
①货物适用于统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②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③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④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公约》还规定了卖方对质量责任的例外,依据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述四项负不符合合同的责任。
(四)权利担保义务
1.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由于《公约》并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但如果卖方对其出售的货物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因此《公约》要求卖方必须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果在买方接受货物后,任何第三人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所购的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代替买方辩驳第三人的指控。
3.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公约》虽然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未要求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对此《公约》第42条规定了限制标准:
①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以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向不知明的转卖地转卖的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
②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如果买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依《公约》的规定,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4.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公约》第43条规定,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买方依《公约》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即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至于“合理时间”的界定要结合个案确定,不同案件合理时间的长短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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