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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 买卖双方的义务,一起来看看吧!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一)支付货款义务
1.交付货款的地点:依《公约》的规定,支付的地点首先应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在合同对此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公约》对支付地点进行了下列补充规定:
①卖方营业地为支付地,在卖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情况下,买方的支付地点为卖方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
②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为支付地。
2.交付货款的时间:依《公约》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付款的时间,则买方应依公约规定的下列时间支付货款:
①在卖方将货物或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付款。依《公约》的规定,卖方可以买方支付货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不付款则不交货或不交单据;
②在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付款。在涉及运输时,卖方一般会在合同中订明交货的条件,即在买方交付货款后,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即以付款交单为支付条件,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在接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支付货款;
③在买方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货款。《公约》第58条第(3)款的规定是将买方付款的义务与其检验货物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如果买方这种检验货物的机会与双方约定的交货或付款程序相抵触,则买方丧失其在付款前检验货物的权利。
(二)接收货物义务
依《公约》的规定,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由两部分组成,“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和“提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与另一方当事人相适应的步骤,即双方有相互合作的义务。为了使卖方能交付货物,买方应当采取的行为包括为卖方指定准确的发货地点,委托代理人接收货物,依贸易术语的要求作为相应的运输安排等。为此,《公约》第60条(a)款规定,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2.提取货物。此部分要求买方将货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下,买方应按时提取货物,如果买方在提取货物上不配合,即违反了接收货物的义务。依《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如不采取措施,则违约一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注意: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
三、风险转移
货物发生损失的原因很多,因双方责任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因风险造成的损失则应由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般指的是货物因自然原因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的危险,《公约》没有列出风险事件的范围,此类事件一般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和第三方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依《公约》第66条的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买方支付货物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
(一)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依据《公约》第67条的规定应以下列方式转移风险:
①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②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二)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依《公约》第68条规定,运输中销售的货物从合同成立时其就转移风险,因为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控制下了,不存在交付承运人的问题,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的,将不适用上述风险转移的原则。
(三)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经典真题】
甲公司的营业所在甲国,乙公司的营业所在中国,甲国和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当事国。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乙公司,该批货物通过海运运输。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了中国丙公司。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知识产权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
B.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或者甲国知识产权均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
C.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双方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D.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时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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