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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帮考网校2020-09-27 14:38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仲裁

仲裁或称公断,是指根据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将争端交与它们选定的仲裁人作出对争端当事方具有拘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争端的方法。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它是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于1900年在海牙设立,由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的常设行政理事会和国际事务局以及一份“仲裁员名单”构成。 当事国将争端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时,可以在仲裁员名单中各自选定1至2名仲裁员,再由这些选定的仲裁员选定首席仲裁员。

二、法院

旨在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国际性司法机关,目前典型的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

(一)国际法院

1. 国际法院的组成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15人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能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性活动。法官不受任何政府的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的制约。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都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法官任期9年,可以连选连任。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从法官中选举产生。

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本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本案的审理。如果当事双方都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各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件的审理。这种临时的专案法官在该案审理中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2.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其中,诉讼管辖是其最主要的职权。

1)诉讼管辖权。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

第一,对人管辖。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①联合国的会员国;

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③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

作为诉讼当事国,这三类国家的地位是相同的。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第二,对事管辖。根据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包括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

①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

②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提交法院的争端及范围等可以通过在条约中设立专门条款,也可以在订立条约的同时,再订立专门的协定加以规定。

③任择强制管辖。

《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目前,世界上有60个左右的国家作出这类声明,但都附有各种保留。中国政府于1972年撤回了国民党政府1946年作出的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的声明。

2)诉讼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3. 国际法院的判决

国际法院的判决以多数法官同意票通过,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任何法官不论是否同意多数意见,都可以将其个人意见附于判决之后。个人意见有两种,一种是同意判决的结论,但不同意判决所依据的理由,此称为“个别意见”;另一种是既不同意判决结果也不同意判决所依据的理由,此称为“反对意见”。

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当事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同。申请复核至迟应于新事实发现后的6个月内,并在自判决之日起不超过10年内提出。

【经典真题】

关于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拥有一票否决权

B.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

C.联合国秘书长可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D.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后,如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

答案:B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国际海洋法法庭

1.《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

《海洋法公约》设定了两个层次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一,争端方可以采取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式,首先寻求通过达成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解决其争端。第二,强制程序。如采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失败,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以下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有4个处于平等并列地位的机构可供当事方选择,分别是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其中,如果双方就选择的机构达成合意,由合意机构解决争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审理。

2. 国际海洋法法庭

1)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组成。海洋法法庭法庭由21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国民。每个缔约国可以提出不超过两个法官候选人,在全体缔约国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获得2/3多数票者按得票高低依次当选。法官任期九年,连选可连任。

2)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一是对人管辖。海洋法法庭的诉讼当事人包括三类:①公约所有缔约国;②管理局和作为勘探和开发海底矿物资源合同人的自然人或法人;③规定将管辖权授予海洋法法庭的任何其他协定的当事者。二是对事管辖。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人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这与国际法院的任择强制管辖权是相似的。

3)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律适用。海洋法法庭判案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与该公约不相抵触的国际法原则规则。

【总结】关于国际海洋法法庭,需要重点掌握以下几点:①国际法院也可管辖海洋争端;②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对象包括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也包括自然人和法人;③海洋法法庭的管辖需要当事国的同意。

【经典真题】

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无权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

B.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

C.无论三国选择与否,国际法院均对该争端有管辖权

D.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排除了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

答案: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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