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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帮考网校2020-09-28 10:28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起来看看吧!

一、概述

目前,国际法中并没有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统一、完整的规则。从国际法的实践来看,在国际层面,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

在国内层面,对于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问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实践。学者们根据不同国家的实践,归纳出了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两种方式。

一是“转化”,即条约必须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

二是“并入”(又称“采纳”),是指国家在原则上认为,该国缔结的所有条约都在国内具有国内法的地位,可以直接适用。采用“并入”方式的国家,一般是在其宪法中作出这种“一揽子”规定。

总之,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是由国内法决定的,但如果一国在国内没有优先适用国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则该国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法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七条“国内法与条约之遵守”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举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d款规定,无论如何,中国加入之日15年后(即2016年12月12日以后),WTO进口成员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确定正常价值的做法必须终止。然而,美国以其国内法规定为依据,认为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从而继续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的做法,违反了国际法上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二、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

(一)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看,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几种情况都存在,具体可归纳如下。

1.民商事领域条约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可见,在民商事领域,除了部分知识产权条约需要转化适用外,其他民商事领域的条约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

2.民商事领域以外条约如何适用没有统一规定

在民商事领域以外,条约如何适用我国没有统一规定,一般需“转化”成国内法才能适用,比如WTO协议需要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我国适用。但也存在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与《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判断】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这一说法是否正确?这一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宪法性法律对国际条约在我国的地位并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能够明确的是,民商事领域的国际条约直接且优先适用。

(二)国际习惯在中国的适用

关于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我国宪法也没有规定。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里使用这里的“惯例”一词包括有拘束力的国际习惯和本身没有法律拘束力的惯例。

可见,国际习惯在我国民商事领域是补充适用的地位,排在条约和国内法之后,在我国国内法和我国参加的条约都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习惯。民商事领域以外的国际习惯在中国如何适用还没有明确规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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