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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特殊买卖合同,一起来看看吧!
四、凭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所谓样品,又称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样品买卖附加了出卖人的一项“须按样品的品质标准交付标的物”的担保。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五、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该约定期间为试用期间,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补漏条款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买受人的认可权:该权利为形成权。在试用期间内,买受人应当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明示、默示和沉默均可作为表示形式:明示认可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默示的认可包括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拒绝购买,该买卖合同因买受人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而不生效力。买受人应当返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不得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因可归责于买受人的事由,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而返还不能时,买受人负赔偿责任。
六、招标投标合同
所谓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买卖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数人或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招标属于要约邀请。
2.投标。是指投标人(出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投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在投标人投标以后必须有招标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3.开标、验标。开标是指招标人在召开的投标人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标书内容的行为。验标是验证标书的效力,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招标人可宣布其无效。
4.评标、定标。招标人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选择自己满意的投标人,决定其中标。该定标若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就是承诺。
5.签订合同。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签订合同是对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确认。
七、拍卖合同
拍卖,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拍卖的表示。拍卖的表示是指拍卖人发出的对标的物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它包括拍卖公告和拍卖师在拍卖开始时所作的拍卖表示。
2.应买。应买是指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发出的购买的意思表示。在拍卖时,是由参加购买的应买人竞争,由出价最高者购买。参加竞争的应买人为竞买人,其提出的价格即为应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在一般情况下,拍卖的表示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应价为要约,竞买人应受其约束,但在其他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效力。
而在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无保留价时,拍卖的表示即属于要约,竞买人的应价为承诺;竞买人一经应价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但以无其他竞买人的更高应价为生效条件,即无其他竞买人的更高应价时条件成就,合同生效;有其他竞买人的更高应价时,条件不成就,合同失去效力。
3.卖定。拍卖以拍卖人拍板或依其他惯用的方法,为卖定的表示。拍卖人作出卖定的表示,则买卖成交,竞争买卖结束。拍卖人关于卖定的表示应属于承诺,但须以规定的方式公开表示。经拍卖人确认的出最高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拍卖经拍板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不是订立合同,而是对经拍卖成立的买卖合同的一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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