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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运输合同
帮考网校2020-09-23 14:35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运输合同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运输合同,一起来看看吧!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利用交通工具提供服务的合同,标的是运送行为。利用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服务的人称为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人称为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诚合同,且多为格式合同。

一、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又称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票就是客运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旅客与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凭证,包括车票、船票和机票。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安全、如期、如约运送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3)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4)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2.旅客的主要义务

1)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2)限量携带行李义务。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3)安全乘车义务。旅客违反规定携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1)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运人的这一责任,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2)旅客自带物品的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责任)。

3)旅客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出租车客运合同

出租车运输合同多为不要式的口头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如大型公共运输那样采取“购票乘车”的制度,合同并非在承运人交付客票时成立,因而此种合同的成立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和交易习惯确定。一般认为,司机停车时合同成立。实践中出租车营运人驾空车慢行的行为应当理解为订立合同的要约邀请行为,乘客的招手行为应当理解为要约行为,而司机停车的行为应理解为是承诺行为。只要乘客招手,出租车停车后,客运合同即告成立,随即生效。因此,出租车的拒载应是一种违约行为。

二、货运合同

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任意变更权、任意解除权。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返还货物是合同的解除,变更到达地或者变更收货人属于合同的变更。

2)如实申报、妥善包装和警示义务。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托运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3)收货人的提货、验收与通知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或在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2.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收取运输费用的权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2)货物毁损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运费风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3.单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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