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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1)
帮考网校2020-09-27 09:3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起来看看吧!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互惠、双边条约和多边公约的途径进行。多边公约的保护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最有效、影响最大、也是最主要的途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目前影响最大的几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中国于1985年3月15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也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影响最大的公约之一。

(一)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得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

2)优先权原则

①依《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优先权原则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

②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在优先权期限内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③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后来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的申请,均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而失效;

④在先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

⑤优先权的获得并不是自动的,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临时性保护原则

依公约第11条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

4)独立性原则

依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

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

(二)《巴黎公约》对成员国工业产权保护的规定

A.专利权保护:

①不得因禁止或限制产品的销售而拒绝提供专利的保护。依公约第4条,成员国不得以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禁止或限制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

②进口物品与专利维持。依公约第5条,专利权人将在任何成员国内制造的物品输入到对该物品授予专利权的国家,不应导致该专利的撤销;

③方法专利权人的权利。依公约第5条之四,当一种产品输入到对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成员国时,专利权人对该进口产品应享有进口国法律对该制造产品所给予的方法专利的一切权利;

④成员国有权在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时颁发强制许可证等。

B.商标权保护:

①商标独立性原则的例外。依公约第6条之五的规定,在本国正式注册的商标,除有下列情况之一,否则其他成员国应依在其本国的原样接受申请并给予保护:

⑴ 商标具有侵犯第三人在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既得权利的性质的;

⑵ 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或者完全是商品的说明或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⑶ 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

⑷ 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⑸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式样有实质性差别的。

②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注册为前提,适用亦可成为认定的依据。对易与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产生混淆的商标,成员国有义务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各成员国规定。对用不诚实手段取得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要求的,则不应规定时间限制。商标在成员国是否驰名由其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决定。未在一成员国使用,但如在该国已为人所知的商标,仍然可能在该国是驰名的。

③成员国有义务拒绝将成员国或政府间组织的徽章、旗帜、各国用以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用作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予以注册,并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等。

此外,公约还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和转让、成员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原产地名称、厂商名称等其他工业产权的最低立法保护水平作出了规定。

【经典真题】

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答案: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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