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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合同分类(1)
帮考网校2020-09-23 16:35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合同分类(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合同分类,一起来看看吧!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合同名称及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合同法》分则中的十五种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单行法中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保险合同等亦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但未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其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如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旅游合同等。包括有名合同与有名合同的混合或者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混合。

区分意义: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且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或单行法中最相类似的规定。如借用合同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享有的权利即为对方应负担的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单务合同,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一种是仅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另一种是双方均负义务,但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区分意义:

1)明确合同履行的顺序。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仅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履行义务,不存在履行顺序问题,无履行抗辩权之适用。

2)风险负担不同。在双务合同中,若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时,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权利亦归于消灭,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在单务合同中,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的,不发生风险负担的问题。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或利益须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因而有人习惯将此类合同称为双务有偿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只有当事人一方为给付义务,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保证合同等只能是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有些单务合同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借贷合同;有些单务合同是有偿的,如约定有利息的借贷合同。

有些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没有特别约定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一般推定为无偿。如委托合同、保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等。此外,身份行为中一般不涉及有偿与无偿问题。

区分意义:

1)当事人注意义务不同。无偿合同中,义务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轻过失免责);如果是有偿合同,则义务人须对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不同。有偿合同一般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或事先同意。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使自己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

3)决定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对价是善意取得的必备要件,故无偿行为如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

4)决定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条件。债权人仅能对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不能对其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形式撤销权。

【例】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例】春节将至,在外工作的吴某准备到银行给家人汇款,李某托吴某也帮自己寄1000元给家里,吴某将自己和李某的钱,共3000元放在贴身衣服内兜里,乘坐公共汽车时,遇上劫匪, 3000元都被抢走了。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赔偿自己1000元。因此为无偿委托,吴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无需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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