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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类型(1)
帮考网校2020-09-24 13:48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类型(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法律行为类型,一起来看看吧!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及契约,如捐助、买卖、租赁等。

2.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债务免除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只是产生债务或变更债务,后者则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和消灭。

2)对标的是否特定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后者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时,具体的标的物必须特定。

3)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即使没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也可以有效;处分人必须有处分权,处分行为才能有效,否则为效力待定。

4)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要求公示,而处分行为一般要求公示。

我国学界通说并未完全接受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是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现行立法强调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分,但并未明确承认后者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即处分行为。事实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是在物、债二元立法模式下区分对世权和对人权的逻辑结果,并非立法是否愿意承认或采纳的问题。亦即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客观的逻辑产物,而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属于立法政策的选择,与逻辑无关。这点恰恰被我们忽略。

在无权处分人所缔结的合同效力分析中,处分合同(如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并非效力待定,而是确定有效;真正效力待定的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认为这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话),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我们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承认处分行为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背景下,上述问题被我们描述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出卖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则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典型真题】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答案:B

二、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又称“单独行为”,是指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委托授权行为、民事权利(如继承权)的接受或者放弃、捐助行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等。

2.双方法律行为。是指由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典型形式是合同,并且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为多人。

3.共同法律行为。又称决议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设立公司的章程制定行为、合伙合同。

双方法律行为与共同法律行为的区别:

1)当事人追求的利益不同。前者相对,后者共同。

2)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要求不同。后者多需遵循一定的程序,有的还对未对决议投赞成票的人也具有约束力。

三、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1.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比如,赠与行为中的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的权利。

2.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而且,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相互对应的。

区别意义: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制度予以调整,而单务法律行为的履行则无需适用这些具体制度。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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