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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起来看看吧!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受遗赠、合法建造、拆除、善意取得、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等。
一、法律文书与征收决定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自该类公法行为生效时,物权变动。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下达征收令,应当自该征收令生效之后,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非自作出征收决定之日或征收令下达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因此,这里的法律文书并不包括给付判决(裁决、调解书)和确认判决。
二、继承或受遗赠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时,物权变动。多个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对遗产构成共同共有。
继承人若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亦即继承人若放弃继承权,即视为其自始不享有继承权。
三、事实行为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此处不以初始登记或注销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未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在未经登记之前即发生了物权变动,对交易安全和物权秩序带来隐患。于是立法进行了特殊规范与矫正。
《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权利人处分其不动产物权前,须先为登记,未经登记,即予以处分的,其处分行为若为法律行为,即违背了禁止性规定,其结果是无从依法登记,自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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