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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继承权(1)
帮考网校2020-09-23 11:1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继承权(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继承权,一起来看看吧!

一、继承权的客体

继承权的客体,又称继承的客体,即继承人因继承开始所继承的对象。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和可依法继承或承受的法律地位。办理丧事等行为是被继承人近亲属的法定义务,并非继承权的客体。

1.遗产

遗产仅指积极财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凡依法可转移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均可为继承权的客体。具体而言,除专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外,无论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或占有,还是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均可成为继承权的客体。如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不属于遗产的有:

1)专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是指与被继承人人身或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如人身权、抚养费请求权等。

2)被继承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个人承包取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

3)特许物权。又称特别法上的物权或准物权,是指依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水法等规定的采矿权、渔业权、狩猎权和水权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被继承人因被致害死亡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具体分析:

1)被继承人因致害产生抢救、治疗等费用时,因此对加害人的债权显然应为继承权客体。

2)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不属于遗产。

3)被害人当场死亡的,无产生精神损害的可能性,也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为继承权客体问题。被继承人非当场死亡时即可能产生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债务

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首先应当是生前欠下的,故丧葬费属于继承人的债务;其次应当是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再次,是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欠下的,否则无论是否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均属家庭共同债务,应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

不论是公法上的债务还是私法上的债务,作为的债务还是不作为的债务,主债务还是保证债务,都可以成为继承权的客体。但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或专属于被继承人一身之债务,如给付抚养费的债务等,则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不移转于继承人。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3.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

被继承人财产法上的法律关系,不以被继承人的地位、身份、人格为基础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均移转于继承人。如租赁而发生的出租人地位、因买卖而发生的出卖人的地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律地位等皆可成为继承权的客体。但合伙企业等因人合性和共益性,合伙人的法律地位通常不为继承权的客体。

诉讼法律地位是否可以继承,依诉讼标的性质而定。若诉讼标的为被继承人专属的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其诉讼地位不能继承,但诉讼费上的权利义务仍得为继承权的客体;若诉讼标的并非被继承人专属的法律关系,继承人有权承受其诉讼法律地位。

【典型真题】

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答案: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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