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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合同的效力,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有效的合同对其当事人及其效力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拘束力。只有依法有效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法律也才赋予其效力,如果合同不符合国家意志,该合同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尽管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本身并非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拘束力。
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局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随着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现代各国合同立法将合同的效力扩展到合同效力所涉及的第三人。
一、合同成立、有效与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仅考虑当事人间有没有意思表示,有没有达成一致。并不考虑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如何,及内容是否真实,也不考虑主体是否合格。合同的成立与否是一个单纯的事实判断,而不进行价值的判断。
合同有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有效是成立的归宿,已经成立的合同如果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或被撤销,就根本达不到订立合同所欲求的目的,合同的成立就变得毫无意义。
合同被认定是有效的时候,只是判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说他已产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成立且有效是生效的前提,但成立且有效的合同并不一定生效,如附延缓条件或附始期的合同。成立且有效的合同可能最终不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时生效。
二、合同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缔结合同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合同,是把不属于合同有效或生效要件的行为人的动机作为合同的附设条件,从而赋予动机以法律意义。附条件的法律后果只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并不涉及合同的内容。
附条件不法的,合同无效。附条件于合同成立时已成就的,若为生效条件则合同为无条件,若为解除条件,合同无效。附条件与合同成立时已确定不成就的,若为生效条件则合同无效,若为解除条件则合同为无条件。附条件不能的,若为生效要件则合同无效,若为解除条件则合同为无条件。附条件与合同内容自相矛盾的,合同无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附期限决定合同的效力。并不限制合同的内容。区别于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
不得附期限的合同附以期限的,合同为无效。如债务免除协议不得附以终期。
四、无效合同
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自始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1.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是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形。合同无效还包括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时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亦会导致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根本上源于其违法性,合同无效并不都是因违法性而导致。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全部当然不生效力。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中的某部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当然不生效力。
【例】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其高出最高利率的部分无效。买卖合同有数个标的物,其中之一为法律禁止流通物,则仅买卖禁止流通物的部分无效。
3.无效之事由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合同无效的除外。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无效之效力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可撤销合同
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得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自始归于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只是因为撤销权人申请撤销才归于无效。即合同未被撤销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
可撤销事由: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撤销权消灭事由: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六、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等,致使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由有权人表示追认才能有效的合同。有权人追认的,合同自始发生法律效力;不追认的,合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之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而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从成立时起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未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与其订立合同,给被代理人或他人造成损害的,相对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注意: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不因无处分权而无效,也不因无处分权而效力待定,其债权合同本身可以有效。这里效力待定的是其处分行为,或者说是权利变动的效力待定,而不是债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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