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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帮考网校2020-09-23 16:2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起来看看吧!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三种延缓性的、实体性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构成要件

1)双方互负的债务有效存在且已届清偿期。

2)履行顺序约定不明,根据交易习惯不能确定。

3)请求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若无履行可能,则可能属于不可抗力或违约责任的情形,而非同时履行抗辩权。

2.法律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并不消灭对方请求权,只是延缓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自己必须同时履行义务。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时,自己则可以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人如果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没有援用,也不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构成要件

1)双方互负的债务有效存在且已届清偿期。

2)履行存在先后顺序。

3)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4)应该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2.法律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并不消灭对方请求权,只是延缓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顺序履行抗辩权即归消灭,后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迟延的违约责任。

【典型真题】

1.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答案:D

2.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答案:D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构成要件

1)双方互负的债务有效存在且已届清偿期。

2)履行存在先后顺序。

3)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

4)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5)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前述法定情形。

2.法律效力

1)符合条件情形,可中止履行。同时负有通知义务。

2)通知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后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要求有违约的现实性,而不安抗辩权是要求有违约的极大可能性。预期违约情形下,守约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而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方首先是中止履行,其次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典型真题】

1.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03-14,单)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C

2.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答案:AB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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